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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商家:
为了打造绿色、健康的购物环境,规范类目商家有序经营秩序,提升类目商品质量,有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赞相关规则等特发布此规范,正文如下:
有赞推广平台食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第一条 【规则宗旨】
有赞推广平台食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请参见《有赞推广平台商品品质抽检行为管理规范》,本规范为具体类目实施细则。对应类目的商品须同时符合上述规范与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有赞推广平台下发布的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茶、咖啡/ 麦片/冲饮、酒类、奶粉/辅食/营养品、传统滋补营养品、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下的所有食品。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1.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2.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
(三)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部分国家标准如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内无类别或添加限值的默认不能添加)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 【检验要求及质量重要度分级说明】
具体标准详见具体产品抽检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链接页面内产品):
一、质量检测项目: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三、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1、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不含保健食品)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食品名称 | GB 7718 4.1.2 | I | / |
2 | 配料清单 | GB 7718 4.1.3 GB 7718 4.1.4 | I | / |
Ⅲ | 配料中存在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 | |||
3 | 净含量和规格 | GB 7718 4.1.5 | I | / |
Ⅱ | 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单位大小写;净含量未标注于主展示版面 | |||
4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 GB 7718 4.1.6 | I | / |
5 | 日期标示 | GB 7718 4.1.7 | I | / |
6 | 贮存条件 | GB 7718 4.1.8 | I | / |
7 | 产品标准号 | GB 7718 4.1.10 | I |
|
Ⅱ注① | / | |||
8 | 辐照、转基因及质量等级 | GB 7718 4.1.11 | I | 产品标准中有要求必须标出的,但未标出。 |
9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GB 7718 4.1.9 | I | / |
Ⅲ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国家食药总局官网上所查询到的信息不致,或无法查核到 | |||
10 | 其他要求 | 产品明示标准中的标签条款 | I | / |
11 | 营养成分表 | GB 28050 | I | / |
Ⅱ | / | |||
12 | 基本要求 | GB 7718 3.1~3.11 | I | / |
Ⅱ | 强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
2、保健食品标签(含说明书)检测项目及分类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基本要求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四~五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I | / |
2 | 产品名称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1 | I | / |
3 |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2 | I | 保健食品批文信息有过变更而不一致,生产日期在变更日期之后,超出6个月。 |
Ⅲ | 健品批文过期,生产日期在过期日期后。 | |||
4 |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3 | I | / |
5 | 配料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4 | I | / |
Ⅲ | 配料信息与批文不一致 | |||
6 | 功效成分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5 | I | / |
Ⅲ | 功效成份与批文不一致 | |||
7 | 保健作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6 | I | / |
Ⅲ | 保健功能与批文不一致 | |||
8 | 适宜人群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7 | I | / |
Ⅲ |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与批文不一致 | |||
9 | 食用方法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8 | I | / |
Ⅲ | 食用方法或食用量与批文不一致 | |||
10 | 日期标示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9 | I | / |
11 | 贮藏方法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10 | I | / |
12 | 注意事项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I | / |
13 | 执行标准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11 | I | / |
14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12 | I | / |
15 | 非强制性标示内容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5 | I | / |
16 | 特殊标识内容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一13 | I | / |
17 | 其他要求 |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I | / |
3、农产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
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如下: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产品的品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2 | 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3 | 生产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4 |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5 | 产品质量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6 | 添加剂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7 | 检疫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8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9 | 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I | / |
注:农产品标签根据具体产品要求,需要标签的商品再进行检测。 |
4、生鲜食品描述不符抽检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判定标准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1 | 生鲜食品净重 | 重量短缺≥10% | 《有赞推广平台规则》描述不符 | Ⅳ |
2 | 阳澄湖大闸蟹蟹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 | 阳澄湖大闸蟹无蟹扣 | Ⅳ | |
3 | 公蟹母蟹数量 | 公蟹母蟹数量不符 | Ⅳ | |
4 | 生鲜食品规格 | 单果/单只规格不符≥10% | Ⅳ | |
5 | 生鲜食品分等分级 | 详细判定标准如下: 《车厘子/樱桃分等分级标准》 《苹果分等分级标准》 《火龙果分等分级标准》 | Ⅳ | |
6 | 新鲜水果腐烂发霉 | 新鲜水果腐烂发霉比例≥10% | Ⅴ | |
7 | 鲜活水产死亡 | 鲜活水产死亡比例≥30% | Ⅴ | |
注: 1、因包装破损问题造成的水果压烂情形不适用上述条款; 2、描述阳澄湖大闸蟹实物抽检无蟹扣的商家,不得使用“阳澄湖”等令消费者对大闸蟹产地或来源发生混淆的商品信息; 3、不在生鲜食品描述不符处罚情形中的,请参照《【多平台】有赞多平台商家交易争议处理规则》。 |
5、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等保质期要求抽检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判定标准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1 | 保质期剩余时长 | a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10的时长(保质期1/10的时长不足1天的,以1天为准)。 b 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5的时长(保质期1/5的时长不足1天的,以1天为准) c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5的时长 d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小于180天 e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小于120天 | 《有赞推广平台规则》描述不符 | Ⅴ |
注: a:为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咖啡/麦片/冲饮、酒类、茶、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和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类目的孕产妇奶粉、孕产妇营养品、月子营养三个二级类目,且产地为非中国大陆的商品; b:为零食/坚果/特产、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咖啡/麦片/冲饮酒类、茶、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和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类目的孕产妇奶粉、孕产妇营养品、月子营养三个二级类目,且产地为中国大陆的商品(依据国标GB 7718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白酒除外); c:为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下的商品,或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的普通食品; d:为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类目的婴幼儿牛奶粉、婴幼儿羊奶粉、特殊配方奶粉三个二级类目下的商品; e:为奶粉/辅食/营养品/零食类目的宝宝辅食、婴幼儿营养品、婴幼儿调味品(新)、宝宝零食及其它五个二级类目下的商品 |
第五条【质量项目重要度情形说明】
轻微(C):轻缺点和微缺点。食品感官标准对食品品质影响较大的食品类别,如粮食、油脂、饮料、酒、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茶、咖啡、坚果等,经检测不符合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食品中理化指标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且对人体危害性较小(如水分、蛋白质、脂肪等)
中度(B):即为重缺点,给性能带来较大影响的缺点,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微生物(致病菌除外)指标不合格;
超量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无标签标示或有明确证据证明标签标示内容虚假,缺少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警示内容,营养宣传内容不符合GB28050要求;
食品中理化指标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且对人体危害性较大的,(如组胺、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等);
食品材质等严重不符。
严重(A):致命缺点,和生命或财产安全有关的缺点,严重影响消费者生命或财产安全;特别严重产品缺点,有赞推广平台根据行业现状,认为某些指标缺点将给消费者带来重大利益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含有非法添加物或非食品原料;
微生物致病菌超标;
真菌毒素含量超标;
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食品中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超标(仅指GB2762中的限定的污染物);
食品掺杂、掺假;
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
未标注生产日期(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除外)或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保健品批号生产食品、保健品或证号虚假
附:严重不符示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商品描述或者标识标注为葡萄酒的,实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产地、产区描述与实际不符,如商品描述为法国波尔多地区,实际非该产区的;
(2)葡萄酒中掺入外源水、糖、CO2等的情形,法规规定的限量内少量添加以满足工艺需求的除外。
2、“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传统滋补营养品”类目下的商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1)经检测,商品标签或页面描述与实际成份不一致,或掺入其他物质的。如商品描述为蜂蜜,实际检测掺入C3、C4植物糖的,且未在商品标签中进行说明的,法规规定的限量内少量添加以满足工艺需求的除外;商品描述含有灵芝成分,实际检测无灵芝的;
(2)商品描述为带有溯源码的干燕窝,但在实物商品中并未带有溯源码,或通过中国燕窝溯源管理服务平台(http://ebn.caiq.org.cn/)查询该溯源码不存在或者不相符的。
3. 除以上情形外,国家、行业标准就材质、成份等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违规处理】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有赞有权对违反下列情形的商家采取冻结货款、关闭店铺等强制处理措施。有赞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有赞推广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中商品质量不合格项进行处理:
第六条 【申诉及复验】
6.1商家申诉
若商家对抽检结果有异议,需在7个工作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
6.2商家复验
若商家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申诉资料,则视为接受检验、鉴定结论。若商家能够提供有效申诉资料,有赞可以支持商家的复验请求。
6.2.1对有赞抽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时,可在原样上检验的则用原样复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则不予复验。
6.2.2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数据的可重现性,以下情况无法复验:
6.2.2.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
6.2.2.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
6.2.2.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6.2.2.4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复验。
6.2.2.5法律、法规规定,或质检机构不支持复验等其他情况。
6.2.3假冒盗版商品复验需在原样进行,以下情况不接受复验
6.2.3.1申诉材料有明显造假嫌疑的,或者被鉴定方判断为造假。
6.2.3.2超过期限提起申诉。
6.2.3.3因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等客观原因,样品在鉴定过程中自然灭失、损坏或失效,无法支持二次鉴定。
6.2.3.4商家提出复验时,样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6.2.3.5鉴定方不支持复验。
6.2.3.6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支持复验的情况。
6.2.4复验费用
商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维持原检验、鉴定结果不变,检验费用由商家自行承担;若复验结果发生变更,则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检验、鉴定机构退还给商家。
6.3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根据商品违规情形,对申请复验商家进行冻结货款、关闭店铺等处罚措施,复检期间不中止已实施的处罚。
第七条 【附则】
7.1有赞推广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7.2有赞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以“有赞推广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7.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有赞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有赞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7.4本规范2020年02月11日首次发布,于2020年02月18日生效。
若你对上述内容有任何意见,请务必于2020年2月17日前提交你的意见反馈。若你未按要求反馈相关意见的,视为你同意新增上述规则。
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