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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赞违禁信息管理规则
一、概括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有赞用户。
(二)适用情形
用户发布或出售法律法规及有赞禁止的商品或信息的行为。
(三)定义
本规则中的未特殊说明的定义,与《有赞生态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保持一致。
二、违规说明
违禁商品及信息 | 详细说明 | 对应违规处理 |
一、军火武器、军警用品、管制器具类 | ||
(一)枪支、弹药、军火 | 包括但不限于:1.枪支、弹药类商品,如火药枪、气枪、手雷、炸弹等;2.大型军用武器类商品,如导弹、火箭、氢弹、战斗机、坦克、航空母舰等。 | 每次积B类48分 |
(二)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仿真枪支、仿真弹药、仿真军火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零部件指枪支发射性能不可缺少的单个制件或集合体,如枪管、击针、扳机、瞄准镜等;2.枪支、弹药、军火的制作方法;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产品,如:发令枪、消防枪、麻醉枪、易改制的火药动力射钉枪;4.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和配件:弹夹、无缝钢管等;5.外观完整、未进行明显去功能化改造的子弹、炮弹等弹药类工艺品;6.外形、颜色与真实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尺寸相近,如道具枪、枪支训练模型、仿真程度高的玩具枪和模型枪等。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军用、警用、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大型徽章及其仿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1.军警、警用的服饰及配件:如服装服饰、服装配标、臂章、领带、肩章、资历章、功勋章、荣誉章、腰带、鞋帽,手套、头套、围脖、反光背心、警犬服饰及配件等;2.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人员的服饰及配件,如衣服、帽子、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3.军用、警用、国家机关部门的制服仿制品及配件仿制品;4.大型悬挂徽章类商品,如国徽、公安、部队、法院、检察院、工商、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大型悬挂徽章。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四)军用、警用的设备制品及其仿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1.军用警用设备、制品:如执法记录仪、望远镜、对讲机、警戒线、灯箱、巡逻车、阻车设备、鸣笛设备、手铐、脚镣、指铐、塑料扎带、审讯椅、胡椒喷雾剂、头盔、防弹衣、防刺服、战术腰带、八件套、网枪、防暴盾牌、强光手电、车灯、爆闪灯、防爆桶、军/警车、证件套、伸缩棍等;2.军用警用设备制品的仿制品。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五)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信息包含了不当使用的军用警用、国家机关部门标志、党徽、党旗、国徽、国旗等。 | 每次积A类2分 |
(六)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大会堂特供等政府机关专用类商品或信息;2.滥用军队专用、特供等关键词的商品或信息;3.酒类包括国家机关及领导特供酒、军队特供酒、军需酒等。 | 每次积A类2分 |
(七)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 包括但不限于:1.真弩;2.电击器;3.防狼喷雾。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八)管制类刀具 | 详见《有赞刀具商品发布规范》。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九)弓弩配件及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金属制飞镖,如三角镖、六角镖等多角镖;2.高危害性弹弓,如带有助力构造的弹弓等;3.弩配件。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6分 |
二、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类 | ||
(一)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 | 包括但不限于:1.剧毒化学品,国家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2.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3.易制爆化学品;4.消耗臭氧层物质;5.放射性物质;6.射线装置。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二)易燃、易爆物品;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方法 | 1.介绍制作易燃易爆物品的制作方法;2.易燃易爆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如工业雷管、梯恩梯、黑火药等;3.烟花爆竹。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 ||
(一)毒品及毒品衍生品、制毒原料、易制毒化学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等;2.毒品衍生品:如可导致瘾性物品等;3.制毒原料:罂粟、大麻等;4.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消旋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合并成麻黄素类物质;5.其他按照易制毒原料管控的化学品。 | 每次积B类48分 |
(二)吸毒工具、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1.吸食毒品用的成套工具,如:鬼火打火机、烧锅、冰壶等吸毒工具及配件;2.介绍制作毒品的方法、工艺及相关产品。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 ||
(一)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1.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的商品、服务或信息;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商品、服务或信息;3.涉及机密的文件资料,如国家机关发布的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等。 | 每次积B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传教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商品或信息;2.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种族歧视的商品或信息;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4、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商品或信息;5、传教类商品或信息,如传教录音、视频、知识付费、课程等 | 每次积B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1.损害国家荣誉、名誉的商品或信息,如对中国使用辱蔑称谓的商品或信息;2.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3.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如:(1)宣扬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2)含有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国家军事、政治标识的旗帜、配饰、服饰等;注:含有纳粹相关标志的兵人玩具可以发布,但商品主图中须使用可清晰辨别的参照物(如尺子,硬币,电池等)明示长度、大小。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四)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1.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的信息;2.传播或评议宗教活动的信息。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五、色情、暴力、低俗商品或信息类 | ||
(一)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招嫖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 包括但不限于:1.含有淫秽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2.含有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性行为等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3.色情招嫖服务,如色情聊天、提供陪睡服务等;4.色情网站论坛、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等;5.门事件的视频、图片等。 | 每次积B类48分 |
(二)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读物、游戏;用于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1.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如粗口歌;2.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读物,包括漫画、小说、杂志或电子书等;3.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游戏,如《生化危机》游戏安装包等;4.用于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的搜索工具、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5.原味内衣及相关商品,如二手男女内衣等穿过的贴身衣物。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三)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图片及信息;用于传播低俗信息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 包括但不限于:1.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图片及信息;2.含有低俗内容的图片及信息;3.用于传播低俗内容的软件、图片、种子文件、网盘资源。 | 含有低俗信息的,每次积B类1分;含有色情、暴力信息的,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六、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 ||
(一)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赌博、博彩用具类商品:如老虎机、赌博机;2.提供赌博、博彩服务的平台、网站;3.为赌博、博彩提供作弊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如遥控色子、透视扑克等赌博用具;4.赌博、博彩相关游戏、游戏币回收、充值等商品或服务;5.六合彩、私彩、彩票计划等利用彩票彩种开展非法博彩活动或彩票预测服务;6.网络彩票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七、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 ||
(一)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授权,通过手机号码或IP地址进行定位的软件或服务,隐私信息查询服务,如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2.采集身份信息的软件、设备及服务;3.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文件、复印件、回执单等;4.个人隐私信息及数据,如特殊人群信息、手术视频、医美整形资料、各类培训或课程学员名单、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信息、驾照信息、银行业务信息、手机电话清单、个人邮箱论坛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简历、买卖家数据等;5.企业信息及数据,如公司企业名录、商家信息等;6.网络监控软件;7.盗取他人隐私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如QQ聊天记录器、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二)黑客相关的软件、工具、教程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破解账号密码、入侵、强制进入的软件、工具、教程、服务;2.黑客论坛的账号、邀请码,黑客教程;3.无线信号扫描工具、软件、教程及服务,如扫信软件等。以下内容视为情节严重情形:(1)未经授权,用于控制他人电脑操作的商品或信息,如远程控制软件、监控软件等;(2)影响网络用户安全的商品或信息,如计算机病毒、漏洞信息、钓鱼网站及源码、DDOS攻击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窃听窃照的设备、软件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用于监听、监视、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如手机监听卡、窃听器、窃听设备、透视眼镜等;2.极具隐蔽性的,同时具有监听、监视、录音功能的商品或信息,如伪装成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盘式等;3.偷窥及非法记录的设备,如反猫眼偷窥设备、间谍设备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八、药品、医疗器械类 | ||
(一)假药、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 | 包括但不限于:1.以下被认定为假药的:(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2.以下被认定为劣药的:(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3.其他禁止出售的药:(1)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药品。(3)未取得境外当地注册批准,且也未取得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药品;(4)未按照规定通过注册批准的原料药;(5)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批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触的药品。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 | 包括但不限于:1.精神类、麻醉类、放射类、兴奋剂类、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易制毒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等。其中,因出售精神类、麻醉类、有毒中药材、放射类药品达三次及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九、农药、兽药及相关商品类 | ||
(一)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 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 | 包括但不限于:1.《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2.兽药监管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限制使用的兽药,如农业部176号、193号、2292号、1519号等公告中禁止的兽药目录;3.兽药原料药;4.兽药假药、兽药劣药。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类 | ||
(一)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有赞公布的规则标准的商品(标识标签不合格除外) | 包括但不限于:1.生产商不具备相关商品的生产资质;2.经国家机关通报、有赞官方抽检或通过商品详情等页面信息判断确认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的商品;3.经国家机关通报或经有赞官方抽检确认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商或同一认证资质关联的所有商品;4.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5.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6.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有赞规则。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一、人类健康及医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 | ||
(一)人体器官、遗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人类遗传资源,如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等;2.为买卖人体器官、遗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的中介等服务。以下视为情节严重情形:1.人体器官,如肾脏、肝脏、眼角膜等;2.人体遗体。 | 每次积B类6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二、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 ||
(一)偷盗、走私、抢劫、欺诈等非法所得 | 包括但不限于:1.偷盗、抢劫、欺诈所获得的物品;2.走私、海关罚没的商品及相关服务;3.通过非法资金或渠道获取的充值卡类商品或充值服务。 | 每次积B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用于达到盗取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万能开锁、快开工具等撬锁工具;2.开锁教程、书籍。3.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4.用于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接收、发送、屏蔽的设备、软件、服务。如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服务(费)、账号、数字电视破解卡、手机信号屏蔽器、GPS信号屏蔽器、可收看境外电视内容或黄色内容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无人机相关的破解服务及教程(如破禁飞围栏)等。5.有蹭网功能的设备及服务,如无线网卡,用于蹭网的设备等。6.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电来发光的电话灯;7.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具有欺诈风险的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用于达到欺诈目的的服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漏洞、服务漏洞或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服务;2..实际不存在类商品,如七彩草莓种子、七彩草莓苗、七彩茶花苗、纯蓝色玫瑰种子、纯蓝色玫瑰苗、蓝色火龙果种子、蓝色火龙果苗、蓝色西瓜种子、绿色西瓜种子、绿色草莓种子、绿色草莓苗、七彩玫瑰种子、七彩玫瑰苗、蓝桂苗、花钱买教训、智商充值、虚拟活体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产生欺诈后果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每次积B类48分;涉及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非法经营活动标准进行处置 |
(四)具有作弊风险的商品及服务,用于达到作弊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印章、防伪标签,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2.考试考核作弊用具、计量结果伪造用具、票据伪造冒用工具及服务,如改装作弊用具、代打卡指纹膜、考试作弊用具、出租车发票打印机、作弊耳机等;3.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如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及替考服务;4.学业研究、学业任务代写、辅助服务,如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资料;5.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及服务,如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变号车牌数字贴、车牌隐形喷剂、驾校作弊工具等;6.内容改变类商品及服务,如变声设备、变声软件、改号设备、改号软件、一卡多号设备及其读写器、朋友圈素材、IP修改软件、定位修改器、手表心电图破解服务等;7.作弊教程及服务,如无货源软件及教程、薅羊毛教程、违规提升芝麻信用、支付宝转账造假软件、图片申诉PS服务等;8.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单证及相关服务,如火车票、发票、外贸单证、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书、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服务等;9.破网、翻墙软件、VPN代理类商品或服务,如自由门、无界、逍遥游、VPN账号、提供境外IP服务的境外服务器、软件、卡密及变相的网络加速器等 。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涉及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非法经营活动标准进行处置 |
(五)以用户的特定资质为购买、使用前提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可随意填写所属人信息的品牌授权书、志愿者证明,公租房资格、廉租房资格等。 | 每次积A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六)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1.代刷服务,如炒作人气、代刷粉丝、代刷听众人数、代刷排行、代刷流量、代刷注册量、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代刷商品浏览量、商品收藏量、店铺收藏量、聚划算开团提醒等;2.代发代删服务,如顶帖删帖、有偿发布、代发布/删除特定信息等;3.提升店铺动态评分服务。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七)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干扰有赞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秒杀器;2.抢票软件;3.抢红包软件;4.删除中差评服务;5.其他干扰有赞正常秩序的内容。 | 每次积A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八)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等;2.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如短信猫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九)未取得旅行业务相关经营资质、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境内/境外跟团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代办签证、代办签注业务等,通过相关资质审核的除外;2.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或服务,如无有效港澳通行证过香港澳门、用于办理签证的商务邀请函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不适宜开展的代办类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的按照严重违规行为处罚,如代考驾照、代扣交通违章扣分服务、代办转让机动车指标、代刷医保卡等;2.严重破坏有赞经营秩序或妨碍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秩序等违规行为的。 | 每次积A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十三、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商品类 | ||
(一)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三有”动物、已灭绝动物、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及相关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录中包含的动物;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4.相关商品,包括上述附录中动物的内脏、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5.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国家保护类植物 |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 包括但不限于诱捕动物工具,如绳套、捕鸟器、诱鸟器等捕鸟工具;捕兔夹,野鸡网、野猪夹等捕兽工具。发布以下信息视为情节严重:1.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如捕猎器,野猪机,捕兔器等;2.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等捕鱼设备及其配件,如电捕器,电捕机,电捕逆变器,电捕升压器,超声波逆变器,超声波升压器,超声波背机,超声波船机等;3.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包括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 | 每次积A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 |
(四)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穿山甲、大型猫科动物骨骼等其他有违公益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1.猫狗肉及皮毛制品;2.鱼翅类商品;3.熊胆及熊胆制品;4.食人鱼类商品;5.长江流域及其相关地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 每次积A类2分 |
十四、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 ||
(一)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1.伪造的货币:仿照真币的图像、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货币;2.变造的货币:在真币基础上利用挖补、揭页、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方法制作的货币;3.印制货币的设备,如印钞机、印钞纸等。 | 每次积B类48分 |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比特币、莱特币、比奥币、夸克币、无限币、可可币、便士币、PPCoin、NameCoin等数字货币;2.技术性质、生成机制与数字化货币相同的商品,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化宠物;3.获取数字货币的教程、攻略及软件,如挖矿教程;4.存储数字货币的专用设备,如数字钱包等5.为ICO(首次代币发行)及为数字货币提供的衍生服务,如技术开发、商业策划、中介、营销、代理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仅限特定金融机构方可提供的商品或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证券卡等;2.非法或仅限国家金融机构或特定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软件源码,如贷款服务或软件、信用卡代还服务或软件、信用额度提升服务、投资理财服务、证券服务、套现服务、金融咨询服务、证券咨询服务、期货咨询服务等;3.炒股软件、荐股软件、配资软件等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4.外汇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软件或源码和开发服务。如MetaRrader4、EXNESS 、Nordfx等外汇交易平台及其相关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非法教程等服务;5.Pos机。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四)人民币及仿制品、外币及仿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流通中的人民币、外币。2.人民币制作的其他物品,如硬币戒指等;3.仿制人民币、外币,即以人民币、外币材质或图案背景制作的商品,如:(1)人民币或外币的仿真币、学习币、儿童币、魔术币、点钞券、票样、练功券等;(2)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的印有人民币或外币图案的物品,如人民币抱枕、人民币钱包、人民币水杯、人民币吊饰、人民币手机链、人民币火机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五)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1.非法买卖外汇类商品、兑换外汇服务、信贷额度套现及支票套现服务;2.非法跨境电子货币代充值、代付、兑换、回收、代转账、代缴费服务。3.境内银行对公账户代办服务。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五、烟草及相关产品类 | ||
(一)烟草及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成品卷烟、雪茄烟及其组成部分,如滤嘴棒、卷烟纸、空烟筒、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烟油等;2.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3.电子烟及相关商品,如烟油、烟弹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六、网络虚拟类 | ||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2.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代注册服务;3.网盘账号类商品;4.为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账号提供运营、教程等服务;5.互联网用户账号认证及信息维护。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外挂、私服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境外(包含港澳台)的未经文化部备案的游戏、点卡、游戏货币、装备等;2.外挂类商品,如外挂的程序、软件和客户端、外挂卡、外挂性质的游戏辅助软件或游戏辅助卡等;3.私服类商品,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私服网站、私服源码、私服服务器和空间等;4.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棋牌类游戏币商品及充值类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棋牌类游戏的游戏币交易;2.棋牌类游戏的充值类服务。 | 每次积A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48 |
十七、封建迷信类 | ||
(一)违反自然科学、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以周易、命理等名义宣扬迷信、诱导从事迷信活动,如算命、占卜、改运、诅咒、巫蛊等;2.含有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3.以运功等方式治疗疾病;4.算命类软件;5.预测生男生女服务;6.其他违反自然科学的活动。 | 每次积A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十八、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内部图书类 | ||
(一)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境外出版物的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 |
(二)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 | 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如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2.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十九、交通、航空设备及相关服务类 | ||
(一)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非法拼装的车辆 | 包括但不限于:1.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2.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或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拼装车。本条款所指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 | 每次积B类1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汽车装饰安全带扣、改装安全带扣、原装安全带扣、汽车安全带延长扣、安全带预紧器等;2.可阻止汽车安全带装置在未系安全带情况下发出警报的汽车用品或配件。 | 每次积B类2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三)航空或铁路相关的设备、配件、模型图纸等须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航空器整机,如飞机、螺旋机、直升机、热气球等;2.航空器设备、配件,如发动机、螺旋桨等;3.航空器模型设计图纸;4.铁路专用设备。 | 每次积A类12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二十、通讯商品及服务类 | ||
(一)已激活、无需实名认证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激活过的手机卡;2.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3.激活过的流量卡(如3G/4G/5G上网卡);4.无需实名认证的手机卡、流量卡。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及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禁止出售:境内运营商(包含境内虚拟运营商)的IP电话卡/长途卡、网络电话卡、上网资费卡/流量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新号码套餐、及境内运营商(包含境内虚拟运营商)的国际卡/国际上网资费卡等;2.集团卡,如物联网卡。3.实际使用人未经境内运营商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如Wlan账号密码。 | 每次积A类12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二十一、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其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 ||
(一)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联合国决议,禁止或限制由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的相关商品及服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由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的相关商品及服务;3.依据其他海外国家/地区法律,禁止交易或限制由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的,可能导致商家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商品及服务等。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二)文物及特殊集邮票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如1969年出土于甘肃省某墓中的马踏飞燕等;2.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如邮票票名为“中华民国邮票”等;3.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如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台湾发行邮票等;4.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如1949年-1955年大陆运至台湾的加印台币面值的民国邮票。 | 每次积A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三)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带有奥运会标志、名称或奥运会特许类商品,如奥运徽章、奥运纪念币、奥运吉祥物等;2.带有世博会标志、名称或世博会特许类商品,如世博徽章、世博纪念币,世博吉祥物等;3.带有亚运会标志、名称或亚运会特许类商品,如亚运徽章、亚运纪念币,亚运吉祥物等。 | 每次积A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A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A类48分 |
(四)不得私自转让的物流类商品及补助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物流类商品,如物流包裹单、面单、单据凭证、单号、单号生成器等;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商品,如家电下乡类商品、北京京郊旅游手册等国家无偿发放的商品、政府免费发放的消费券等 | 每次积A类2分 |
(五)气象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1.气象资料2.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3.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 每次积A类2分 |
(六)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1.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等;2.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 | 每次积A类2分 |
(七)病原微生物类 | 包括但不限于: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2.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 每次积B类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积B类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积B类48分 |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适宜在有赞开展的商品、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追讨债务;2.代祭祖;3.违反《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等 | 每次积A类2分 |
三、其他
(一)用户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规范;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及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二)有赞可根据有赞运营情况、法律法规、产品更新、用户体验等情况调整本规则,届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赞官网规则中心公示。
(三)本规则将取代之前发布的《有赞商家禁限售管理规范》《有赞违规信息管理规则》;本规则生效后,《有赞商家禁限售管理规范》《有赞违规信息管理规则》将失效。
(四)本规范于2022年1月6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10月31日最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