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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认证商家经营资质规则》已于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8日公示,公示内容已包含本规则本次更新的“资质规则”部分内容,故本规则不再做重复公示。
有赞非处方药类目经营规则
规则生效时间:2021年11月9日
导语
(一)为了帮助商家更好地经营非处方药类目,特拟定非处方药发布规则。
(二)本规则是针对非处方药的经营规则,包括资质规则、发布规则、宣传规则及抽检规则等。
(三)本规则由有赞出品并制定,有赞会依据市场情况、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和解释。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有赞生态内发布及展示的非处方药商品。
二、定义
非处方药(又称“OTC药品”)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消费者可以在药房或药店中根据药师建议或可直接购买的药物。
非处方药分为“甲类OTC药品”(标识为红底白底)和“乙类OTC药品”(标识为绿底白字),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资质规则
(一)商家在有赞发布、经营非处方药商品的,应当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应大于6个月)和《药师执业许可/注册证》,且药品经营许可证内经营范围需包含“零售”项。
(二)商家在进行店铺认证时,应当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资质,并上传相关资质文件,具体见下图:
四、商品发布规则
(一)标题发布规范
1.标题内容应当至少包含以下4个属性:品牌名称、药品商品名(如有)、药品通用名及规格,且展示顺序应当为品牌名称+药品商品名+药品通用名+规则。
2.标题中的各属性内容及商家自主编辑内容应当与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内容相符。
(二)商品主图发布规范
1.图片需是实物拍摄,图片呈正方形或长方形。
2.图片不得有边框,不得留白,且不能多张图片拼接在一起。
3.单个商品的主图至少有3张,且任何2张图片不得重复,主图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第一张主图:外包装正面全貌图,需清晰展示药品名称、OTC标识等信息;
2)第二张主图:外包装背面或侧面全貌图,需清晰展示药品生产厂家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企业名称和地址;
3)第三张主图:说明书图,说明书如有多页的,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
4.图片上可以添加商家的Logo,但不得有水印、说明文字、联系方式等任何文字描述;商家的Logo可以放置在主图的任一角落,但不能遮挡主图的内容。
5.主图示例:
主体一 | 主图二 | 主图三 |
|
|
|
外包装正面全貌图,清晰展示药品名称、OTC标识等信息。 | 背面或侧面全貌图,清晰展示药品生产厂家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企业名称和地址。 | 说明书图,说明书如有多页的,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 |
(三)类目选择规范
1.当商家希望在有赞生态内经营非处方药商品时,在进行店铺主体认证时,应当选择个体户、企业或其他认证主体进行认证;在选择主营类目时,必须选择一级类目“医疗健康”,二级类目“非处方药”,具体如下:
2.当商家进行商品发布,选择商品类目时,应当选择一级类目为“医疗保健”,二级类目为“健康医药”,三级类目为“OTC药品”。
(四)商品类目参数发布规范
1.商家在填写类目参数时务必与产品说明书、标签等内容相符,且必须为真实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2.非处方药商品的类目参数定义及示例如下:
类目参数 | 定义 | 示例 |
品牌 | 药品或该药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名,经国家商标局认证注册的药品商标名称,在商标名称右上(下)方有®或TM标识,可见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 | 如:哈尔滨一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开灵颗粒的注册商标名为“远达”。 |
药品通用名 | 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 如“奥利司他片”、“柳酚咖敏片”、“小儿感冒灵”、“丁硼乳膏”等为通用名。 |
药品名称 (即药品商品名称) |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企业生产某药品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通用名是一致的,但商品名是不同的。 | 酚咖片(通用名):正大海尔生产的的该药品的商品名为“天瑞特”,施贵宝生产的该药品的商品名为“加合百服宁” |
生产企业 | 生产该药品的企业名称,该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泰诺林的生产企业为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 如:远达清开灵颗粒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30010 |
药品分类 | 该药品为处方药或非处方药 | 均填写非处方药 |
药品类别 | 药品按其成份的性质进行分类,通常包括化学药品、中药、生物制品和复方制剂。 | 清开灵颗粒为中药 |
产品剂型 | 将药物制成适用于临床使用的形式。 | 清开灵颗粒的产品剂型为颗粒剂 |
药品规格 | 药品规格由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组成。 | 小儿感冒灵:6g*10袋/盒 |
有效期 |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 清开灵颗粒的有效期为36个月 |
用法 | 药品按照使用效果及其使用安全性制定的使用方法,通常包括:口服、含服、滴眼、滴鼻、滴耳、经鼻吸入、阴道给药和直肠给药。 | 清开灵颗粒的用法为口服 |
使用剂量 | 使用频次和每次使用剂量(或剂量范围)。 | 氨酚咖那敏片的使用剂量:成人一次1片,一日1-3次 |
(五)商品详情页面展示规范
1.商品详情页面只能展示以下两类信息
1)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的包装图、说明书内容及批准文号等。
2)店铺信息,如店铺介绍、资质证照信息等。
五、商品宣传规则
(一)商品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并应以经过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张的内容。
(二)商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或内容:
1.含有表示产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述中药产品为“天然”药品而安全性有保证的内容,例如“安全”、“无(任何)毒副作用”、“不具成瘾性”、“零风险”、“毒副作用小”等。
2.含有表示治愈率、有效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例如“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根治”、“即刻见效”、“包治”等。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何安全性或者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或者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4.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5.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宣传。
6.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7.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8.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消费者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OTC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9.使用消费者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10.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11.利用封建迷信进行OTC药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12.使用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和表述的对商品进行宣传的,例如“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商品抽检规则及实施细则
(一)有赞有权通过下列途径获取商家售卖的非处方药商品实物及/或商品信息,作为抽检样品:
1.有赞自行或委托他人从商家店铺购买的商品;
2.商家自行向有赞提供的商品;
3.消费者向有赞提供的其从商家店铺购买的商品;
4.其他合法正当途径获取的商家店铺中售出的商品。
(二)【检验标准及依据】有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软件订购及服务协议进行抽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2015年版为准,以2020年版为参考)
2.《卫生部药品标准》
3.商品详情页面描述或者其他明示或推定的产品标准
4.软件订购及服务协议
(三)有赞有权依据自身情况将获取的抽奖样品与商品表述或相关标准文件进行比对,或将抽奖样品送交有资质的国内外权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四)【检测项目】非处方药质量的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质量检测项目:非处方药明示质量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非处方药质量标准;
2.非处方药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3.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五)【认定标准】有赞依据非处方药不符合描述或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程度,对抽检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分类。抽检不合格分为A类、B类、C类。
1.A类是指经过与商品描述比对,非处方药实物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差异,具体情形如下:
1)商家发货时,商品已超过有效期;商家伪造生产期限或有效期的;
2)与商品详情页面描述的药品效果存在任意一项不符合的;
3)商家无药品经营资质,或商家伪造药品经营资质,或商家的药品经营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已失效的;
4)商品为无资质商品,或商家伪造商品资质,或商品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已失效的;
5)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认定为假药的;
6)进口药品无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的;
7)经过检验证明该商品易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极其恶劣影响的。
2.B类是指经过与商品描述比对,非处方药实物存在较大差异,会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具体情形如下:
1)非处方药实物与描述的品牌不符合的;
2)临期商品未在商品详情页面做出标注、说明,或者非处方药实物与标注、说明不一致,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
3)非处方药实物与商品描述或其他明示或推定的产品标准严重不符的。
3.C类是指经过与商品描述比对,非处方药实物存在一定差异,会对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影响的,具体情形如下:
1)OTC标识标志不符合;
2)商家的药品经营资质过期,或商家的药品经营资质信息与描述不相符,但按照法律规定尚未失效;
3)商品资质过期,或商品资质信息与描述不相符,但按照法律法规尚未失效。
4)商品实物与商品描述或者其他明示或推定的产品标准不符。
(六)【处罚标准】有赞有权依据抽检结果,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理:
抽检不合格程度 | 违规处理措施 |
A类 | 屏蔽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提现、限制转账、限制交易、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 |
B类 | 屏蔽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提现、限制转账、限制交易等 |
C类 | 屏蔽商品、限制发布商品等 |
(七)【整改要求】除A类规定的情形外,如商品抽检不符合有赞规定的,有赞将对商品进行屏蔽,商家在进行申诉被驳回后,有赞将开放整改申请通道。商家在确认完成商品问题整改程序后,可申请整改。整改确认完成后,有赞将解除商品屏蔽;如商家在30天内未在线申请整改,不能完成商品问题整改程序的,有赞将删除该商品。
(八)【处罚执行】若商家的同一个商品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以上的情形的,有赞将按照最严重项执行处罚。
(九)【异议】
1.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赞提起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被检验方对初检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并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2.复检:
1)复检样品: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对商品质量不符合平台规定的具体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采用原样或备样复检。
2)复检检验方:原则上,由有赞在有赞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随机确定复检检验方进行复检。有赞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保证复检检验方与初检检验方不为同一机构。
3)复检结论:复检检验方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4)复检费用:申请对不符合有赞规定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整改完成后15日内完成复检申请及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支付。逾期未申请、未支付或者支付不成功的,视为放弃复检。
3.不予复检的情况:
1)超过前述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不支持复检的项目,如微生物、甲醛等;
4)无备样或者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的差异,而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
5)标识标签、描述不符等文字、信息层面不符合平台规定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台规则约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十)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复检期间已实施的处罚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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