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出手!流量数据造假现象:10万 阅读量80元 200个“点赞”10元
近日,某知名旅行平台被曝2100万条点评中,有1800万条是通过机器人从竞争对手网站抄袭而来,引发轩然大波。
网络时代,在“流量为王”的导向下,关注度、粉丝数、点赞点评量似乎已成为衡量一款产品的温度计。有平台和个人通过购买“水军”来迅速打造爆款已不稀奇,且这一现象正在从电商购物平台向影视剧点播、APP推广、大V网红制造等领域延伸,流量造假甚至形成了颇为庞大的灰色产业链,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亟待有效的清理和监管。
涨粉、刷粉多种套餐可选
前不久,为迅速走红,杨潇为自己的快手账号买了大批粉丝和刷赞。“有几个粉丝夸一下,我基本上就‘飘’了。”杨潇直言不讳,“有了播放量和点赞率,就会被推荐上头条,会有更多人关注,平台也会追着找你签协议。总而言之都是为了红,红了就有钱。”
“不知道他们哪来的资源,天天广告满天飞!”在影视公司做摄像师的李强向记者展示了他所在的数个影视圈微信群、QQ群,几乎都被“刷粉、刷量、刷单”的小广告刷屏了。有人声称手中有大媒体资源,可提供至少10万人次播放量,有人表示可提供刷好评、删差评,打造爆款上热搜……李强告诉记者,这些广告也算有的放矢,“影视圈的刷量生意很好做,很多电影在推广过程中都会花钱买点击率和好评。”
记者在某购物网站中输入“快手涨粉”“刷粉关注”等关键词,搜索到相关产品,还有多种套餐可供选择。
一家网店为记者提供的报价单显示,快手“活粉”1角钱一个;“上热门”套餐,10元就能买200个“点赞”、2000 “播放”;45元的“带活粉丝上热门”套餐能买到300个“活粉”、300 “点赞”、3200 “播放”。同时,该店铺还能代开直播权限,出售“刷粉”技术、“刷粉”软件,招收代理徒弟。
另外一家自称“皇冠老店安全稳定”的“卖粉”网店,将新浪粉丝分为初级凑数粉、促销真人粉、精品真人粉、初级不掉粉和顶级真人粉5个级别,最便宜的5元5000个,最贵的100元1万个。客服告诉记者,微博点赞、转发、投票10元100个,真人转发贵三倍,评论30元100个,10万 阅读量只要80元。
“流量造假”风靡之下,一篇文章10万 阅读量,一个大V几千万个粉丝,一条微博上亿条转发量已不奇怪。
有业内人士透露,互联网上一切以数据为标准衡量的产品,均可通过技术手段做出来。因为“钱好赚”,还有不少线下营销公司都开始在电商平台上做起代理生意,指导商家如何通过刷单、促销、刷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带来利益。
“不得不被流量带着跑”
长春白领王倩是购物社交APP“小红书”的资深粉丝,她曾数次为家人、闺蜜推荐该平台。今年8月,小红书被曝流量造假,王倩说自己“生无可恋”:“以后还能信啥,是不是网络上的东西只能看个热闹,不能动真感情?”
“互联网时代,流量、评价内容成为很多消费者判断商品价值的重要依据,所以,可怕的是,流量造假所显示的虚无数据正在影响和误导人们在消费时的抉择。”中国网络文化传播研究会理事于天罡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种误导的背后会产生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买卖双方矛盾纠纷的加剧和商业活动中的信用下降等后果,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等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这一造假行为没有边界又很隐蔽,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其关联的利益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甚至包括集资、传销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也会出现。”于天罡说。
“你不刷别人也会刷,我为当网红去买粉丝买关注,法律也没说我这是犯法啊。”在杨潇看来,网络世界还存在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去规范,身边也很少有人因为流量造假被追责。
“流量造假不公平,但整体竞争环境让你不得不被流量带着跑。”网店店主小任说。
于天罡表示,“流量为王”趋使的数据造假“竞赛”,不仅严重打击了正规经营者的积极性和生存空间,败坏了行业风气,使得整个行业局部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窘境,也会不断叠加受众的不良体验感,造成全社会对网络数据的质疑,长此以往,甚至会造成毁根灭源的严重后果。
遏制流量造假需强力监管
“流量造假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严军告诉记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一造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同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还远远不够,政府监管惩罚措施和相关法律都有模糊的地方。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但对违反者按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力度对庞大的刷单刷量利益链来说,被认为威慑力不够。
“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和研究互联网产业发展已经出现且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消除立法盲点,为执法奠定坚定基础。”于天罡说。
目前,在立法和监管上,相关部门和主体都正在做出努力。
已获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司法实践中,“刷量”行为已受到法律惩处。今年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一刷量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爱奇艺获赔5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网站“刷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对视频行业“刷量”行为及其背后的黑色产业链起到了震慑作用,对于净化网络视频行业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前不久,记者在长春召开的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上获悉,结合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该市将在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以提供刷单服务等违法行为为切入点,强化网上发现、源头追溯、终端倒查,线上线下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并以联合惩戒使网络经营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常态。
·END·
文章转载自:人民日报,作者:柳姗姗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有赞头条评论观点
推荐经营方案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获取
- 1000+最佳实践
- 500+行业社群
- 50+行业专家问诊
- 全国30+场增长大会
请在手机上确认登录